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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7-07 00:02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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