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动态 >
房地产登记部门该否收取咨询费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自从物权法施行后,房地产登记部门的收费行为得到了约束和规范,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经过清理,大部分被依法取消,产权人在办理房产中沉重的费用负担得到减轻。特别是房地产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债务抵押登记费用,已经从过去按登记面积或者价款收费改为按件收费,法律给当事人带来实惠。

  但是,不合理的收费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房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中普遍存在按房地产评估价值收取当事人5‰的咨询费。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咨询费”,是依据广西物价局、建委于1996年1月9日出台的桂价房字(1996)001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可以收取“咨询费”,咨询有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方式。口头咨询收费,按职称高低不同,每小时收费价格为30元至300元,书面咨询为300元至1000元。

  在进行房地产交易、登记时,由于部分当事人缺乏律知识和交易经验,为避免上当受骗,由有房地产法律知识的人提供咨询,提醒交易者应注意的事项是必要的。但此举还是有群众提出质疑。2009年4月,一市民上书检察机关,要求追究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登记部门的法律责任。尽管检察机关对此尚无结论,但此举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为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该否收取此项咨询费,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房地产登记部门不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收取“咨询费”于法无据——

  理由一: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律师事务所;二是法律服务所;三是为法律事务提供评估、鉴定、公证的司法鉴定所、公证处、价格评估机构等。

  但是,房地产登记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某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房地产服务,负责辖区公房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房地产权属登记与换发证书,房籍档案整理保管。虽然有些县、市设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仍属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管理收费。而且,“咨询”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法律服务,从房地产登记部门的业务范围看,其不是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收取咨询费于法无据。

  理由二:房地产登记部门缺少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收取“咨询费”的条件不具备。无专门机构、无专业人员、无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咨询”质量得不到保障。

  理由三:进行“咨询”违反了自愿原则,未与当事人办有任何委托手续,服务关系未能建立,当事人就稀里糊涂被收了费;名为“咨询”,而事实上房地产登记部门未有任何人员接待咨询者,也未解答有任何房地产交易,未向被收费的当事人提供有“咨询报告”或结论,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咨询费”是不劳而获,完全违反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诚信原则。而且凡是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债务抵押登记,不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不管是否发生有房地产交易业务,一律收取“咨询费”,几乎是无一幸免。甚至,收取“咨询费”,成为办理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此费不交清,客户的房产证,抵押权证(他项权证)就无法领取。大多数当事人不得已而交费,大有无缘无故被宰一刀的痛感。

  理由四:“咨询费”是无实际必要的收费项目。因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均已携带有记载不动产面积和界址的权属来源材料,前期的工作已经完成,提供所谓的“咨询”已成“马后炮”,未具有适时的特点。而房地产登记人员,在接收当事人的材料时,发现不完备不齐全的,只须告知客户补充材料即可,对填表不明白,只须指点清楚就行,也不存在需要“咨询”的情形。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咨询”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应当依法废除各项收费。

  第二种意见:大部分房地产登记部门是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收取“咨询费”,弥补经费不足的困难——

  理由一:房地产登记部门属于负有某种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但其经费来源,除省、市一级由财政拨款保障外,县一级的部门,大部分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为了保障员工的工资,应准许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咨询费”,以多种经营和服务来弥补经费不足的困难,这是生存的需要。

  理由二: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咨询费”,只在职权所辖的范围内收取,不会影响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法律服务的资格,但在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产权抵押诸方面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应当允许房地产登记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有偿“咨询”。

  理由三: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咨询费”是有章可循。因为该项收费经过行政许可,广西物价局、建委发有收费文件,并且核发“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手续合法,行为规范,不属于乱收费。

  第三种意见:此项收费应当进行清理,如要保留的,必须加以规范,彻底改变搭车收费、未提供服务收费的状况,真正取信于民。因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咨询费”事关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一种波及范围广的收费,废除和保留,应持谨慎态度。由于该项收费群众意见大,应当进行清理,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查,从参照周边相邻省区收费状况,和人民群众能否承受等方面考虑,然后作出终止收费或者保留收费的结论;如保留,应将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比例收费调整为按件收费,即是按咨询时间的长短,咨询事项繁简的具体情况,咨询费按每件50元至200元收取,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律师观点:

  我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符合区情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因为:

  房地产登记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国家的房地产法律,公布房地产交易、登记、发证的操作规程(流程),有责任审查客户权属来源以及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些业务上的审查,应当是无偿的,履行职责无权收费。反之,如果履行职责的部门都予以收费,那么税务、医院、供水供电、国土部门等都要收取五花八门“咨询费”,那么收费就难以规范,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