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法院受理《物权法》施行后的物权第一案。
主人出国了,保姆起了歹心,居然伪造了假的公证,将主人的房子过继到自己名下,然后转手卖给第三人,等主人发现后,保姆早已逃之夭夭。
记者昨日从金牛区法院获悉,这起房屋买卖纠纷由于涉及新施行的《物权法》中“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而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我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该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保姆假公证卖了主人房
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在五里墩的房子。
“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没想到里面住了别人,一问,那个人说她已经买下了这个房子,并拿出产权证给我看。她说是从房产中介买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经过调查,我们终于知道,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在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她把这个房子通过中介卖给了张某。”王女士的妹妹表示。今年9月,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这个房子价值40多万元呢。”王女士表示。据悉,唐某将房子卖给张某后就不知去向。该案件已经受理。
《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
昨日,金牛区法院承办该案件的傅法官表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现在,《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案将适用这部新法。
法律专家表示,《物权法》施行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和以前大不一样。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王章文律师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判决结果将对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据了解,张某当时以40万元左右的价钱买下了该房子,符合当时的市场价。金牛法 本报记者 晨迪
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名词解释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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