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过程
《条例》已经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同志专门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将《条例》作为出台类立法项目,列入《国土资源部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要求在2008年9月前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为加强《条例》的立法工作,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同志亲自担任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并明确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牵头,法律中心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条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50号文件,参考国内外有关督察方面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实际,形成了《条例》初稿。2008年4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专门征求了九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意见,并在济南召开研讨会,就《条例》涉及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根据会议和研究的有关情况,起草小组对《条例》初稿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并再次征求了九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三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指导思想。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决策精神为主线,注重将国务院50号文件法律化。同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实践,参考国内外有关督察方面的先进制度和实践经验,对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督察职责、督察职权、督察权的行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二)关于督察机构的定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履行督察职责的同时,也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督促和提醒。
(三)关于督察形式。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督察职责,行使督察职权,形式和手段应多样化,以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五种督察形式:一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一定时期内有关行业用地的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标准执行情况、土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有关市、县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和土地执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对督察权行使的监督。
有权必有责,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行使法定职权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督察意见发出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督察工作,与被督察单位或者被督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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