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坑吞噬孩子生命 南宁三“地主”互相推诿责任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黄某九岁的儿子于去年9月2日不慎掉入水坑溺水身亡,遂将某村委、某房地产公司和某砖厂诉至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140000多元。三被告则互相推诿,称孩子落水之地并非自己使用和管理,不该由已承担赔偿责任。
据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法官介绍,孩子落水之处是南宁市旧槎路4公里旁边的大水坑。水坑的形成,按原告的说法,原是个小山坡,小山坡是属于某村委所管辖,村委建了一个砖厂,砖厂一直用小山坡的泥土制砖,以至于将小山坡挖成了三个大坑。遇天下暴雨,在坑内积了约2-3米深的水。被告某村委则辩称,水坑所属之地,在1978年就已由国家征用为南宁炼油厂的土地。1995年,市政府又下文将包括该地在内的全部5323亩土地全部交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故此,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
而某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是,文件是下了没错,但实际上这块地一直由村委管理,未曾移交给公司开发。而村委还和一福建人签订合同,让福建人在这块地上建砖厂,可知村委对这块地具有实际使用和管理权。
砖厂也摆出证据称,砖厂所在地,在2005年就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征收,砖厂已按要求在2005年年底进行了搬迁。搬迁前地上并没有坑,坑是在搬迁后才形成的,如何形成,砖厂不知情。
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均据理陈词,认为自己不是水坑地的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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