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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与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
www.110.com 2010-07-14 17:5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桂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平,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城北区秀灵路16号,南宁市百万生活用纸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万汇,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福建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莫崇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赖建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班翠丽,南宁市江南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乖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6日,2005年2月21日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05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万汇,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建勇、班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乖仔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其商业秘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条款是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即为商业秘密,故对乖仔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分析。乖仔公司主张其餐巾纸包装袋上的设计文字、图案,其向各个酒家供应餐巾纸的供货信息(供货价格、供货期限),合同格式及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供货价格、期限应属于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这些信息并不为公众知悉,没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为公众知晓。其次,乖仔公司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在与包括李其安在内的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条款,要求相对人对该公司有关产品生产、开发、推销计划、财务情况等经营信息保密,并在三年内不与乖仔公司的原有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保证不向任何人泄露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原经手的业务情况。再次,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可为乖仔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供货价格是乖仔公司维系客户的手段,供货期限可以为乖仔公司提供已知的客源情报。因此,乖仔公司所主张的供货价格、期限属于其商业秘密。对于乖仔公司所主张的其他事项,由于在餐巾纸的包装袋上印有版面设计(装潢)文字及图案、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客户信息,这些内容是随着餐巾纸的散发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的要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合同格式是记载合同内容及商业秘密的一种载体,其本身并不能为乖仔公司带来利益,不符合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要件,亦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本院不予保护。

二、关于王平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李其安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可以接触和掌握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李其安违反与乖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在向乖仔公司辞职后即到与乖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王平投资开办的南宁市百万生活用纸厂(以下简称百万纸厂)工作,并将其所掌握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百万纸厂。而王平作为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的担保人,明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亦明知李其安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知晓乖仔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仍聘用李其安为其工作,并使用李其安所泄露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餐巾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动感夏威夷酒廊、花园饭店等八个客户设计了8种各具特色的餐巾纸包装装潢,该装潢设计为乖仔公司所特有。而王平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设计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产品足以造成和乖仔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从王平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商品。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王平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相同的包装装潢,其行为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由于王平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乖仔公司要求王平停止侵权本院是应予支持的。但乖仔公司要求王平停止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的请求范围过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平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相同包装装潢的餐巾纸有南宁市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横县动感夏威夷酒廊、花园饭店等八种,因此王平应停止生产使用该八种包装装潢的产品。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乖仔公司提出的制版费损失3250元,由于乖仔公司有证据证明的仅有500元,而且乖仔公司制版后已经使用并有收益,故该费用不应由王平承担。乖仔公司提出的调查费用损失、产品积压及王平替代其供货给客户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王平的侵权行为确给乖仔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乖仔公司因王平侵权所受的损失难以计算,而王平因侵权所获利润又无证据证明,本院考虑王平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王平应赔偿乖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餐巾纸上使用与原告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南宁市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横县动感夏威夷酒廊、花园饭店所设计、生产的餐巾纸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二、被告王平赔偿原告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案件受理费1212元(乖仔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乖仔公司负担363元,被告王平负担849元。

王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王平没有收到任何合法的传唤,因此,一审判决书称王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无事实根据。乖仔公司在诉讼中共向法庭举出19份证据,但这些证据全部指向李其安,而乖仔公司并没有起诉李其安,乖仔公司没有举证王平对乖仔公司有何侵权的事实,一审判决王平承担责任无事实根据。三、一审判决无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认为王平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王平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一审判决在乖仔公司不起诉李其安的情况下,认定李其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要王平为李其安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一审判决认为从王平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商品。王平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所设计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乖仔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并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是知名商品。四、一审判决酌情确定乖仔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也是没有依据的。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乖仔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将本案诉讼文书送达王平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因王平本人不在),王平的妻子签收后视为依法送达。王平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二、王平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事实证据确凿、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李其安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期间,掌握了解乖仔公司供货关系的客户名单、产品价格、供货期限等商业秘密。王平作为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的担保人,明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也明知李其安在乖仔公司担任销售部副经理知晓乖仔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仍聘用李其安为其投资开办的百万生活用纸厂的业务员,使用李其安所泄露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与乖仔公司相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王平未经乖仔公司的许可,仿冒乖仔公司设计的北方人家饺子馆等9家客户的餐巾纸包装袋装潢,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将其生产的产品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王平的侵权事实均有李其安以百万纸厂的名义签定的供货合同书及乖仔公司原客户的证明证实。王平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致使乖仔公司的客户流失,造成己为原客户设计生产的餐巾纸包装袋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王平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乖仔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相同或相近的包装装潢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认定清楚。


三、一审判决依法有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同时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王平明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有关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仍聘李其安为其百万纸厂的业务员,从事非法销售。利用李其安掌握了解乖仔公司的经营信息,仿冒乖仔公司生产设计的餐巾纸包装袋装潢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他人误认并混淆,抵冲乖仔公司的供货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
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侵权。因此,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适用法律准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王平的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王平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王平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上诉人王平在二审中提供一份新证据:王平与黄丽瑾的结婚证。结婚证载明王平与黄丽瑾登记结婚日期为2004年6月2日。王平提供该份证据目的是证明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是在2003年12月3日,而王平与黄丽瑾在2004年6月2日才登记结婚,黄丽瑾签收诉讼文书的时候还不是王平的同住成年家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把诉讼文书送达给黄丽瑾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乖仔公司对王平提供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结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结婚证不能证明王平的主张,王平与黄丽瑾在2003年12月3日时已经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黄丽瑾在送达回证上也是注明其与王平是夫妻关系,一审法院向黄丽瑾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对王平提供的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王平在二审中提供的结婚证恰好证明二人已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形式确认了此前的事实婚姻关系,黄丽瑾属于王平的同住成年家属,一审法院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不能证明王平的主张。

被上诉人乖仔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二份新证据:证据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认定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乖仔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合同样式等商业秘密,后到王平开办的百万纸厂工作实施侵权的事实,同时也证明李其安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证据二,广西消费者协会2005年元月颁发给乖仔公司的《荣誉证书》,内容为:根据市场调查,乖仔生活用纸深受消费者喜爱,特定为广西消费者协会推荐2005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商品,希望获得荣誉的企业再接再厉,保持荣誉。此荣誉期限为一年。乖仔公司提供此份证据目的是证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深受消费者喜爱,是知名商品。

上诉人王平对乖仔公司提供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乖仔公司在该案中没有起诉王平,视为放弃对王平提起诉讼的权利。证据二荣誉证书写明乖仔公司的商品在2005年是信得过商品,乖仔公司主张王平侵权的事实发生在2004年,乖仔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在2004年已经是知名商品。

本院对乖仔公司提供的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王平在诉讼中不能举证推翻,本院对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广西消费者协会2005年元月颁发给乖仔公司的《荣誉证书》,该证书是广西消费者协会根据乖仔公司产品2004年的质量、销售额以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喜爱程度进行评定颁发的,可以证明乖仔公司的产品受消费者喜爱,在广西市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审经审理查明:
乖仔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是一家经营纸制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企业。1998年4月,乖仔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乖仔"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餐巾纸、卷筒纸。乖仔公司生产的"乖仔"牌系列纸品在广西纸巾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广西多家宾馆、酒搂指定用品。2005年元月,因乖仔生活用纸深受消费者喜爱,乖仔公司获得广西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特定为广西消费者协会推荐2005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商品。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夏威夷动感酒廊、花园饭店八家餐饮单位生产的餐巾纸以钱夹式塑料袋为外包装,包装袋上均印有纸巾制造商乖仔公司的名称或"乖仔"商标、地址、联系电话等。

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包装袋装潢分别为:1、北方人家饺子馆餐巾纸包装袋以大红色为底色,正面右上方为黑色"黑龙江饮食集团第二十三分店"字样,之下为"北方人家饺子馆",左侧印有黄色的龙与长城图形,下方印有"您的脚步!伴随着新世纪的每一个曙光......您的健康!更离不开粗粮、野菜、水饺、东北佳肴......"字样;餐巾纸袋背面正中图案为一小孩与一条龙在游戏,下方为北方人家饺子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餐巾纸袋内侧印有"东北菜肴
各种水饺 煎饺饼类 蒙古涮羊肉""喜迎四方宾客
共享东北佳肴"字样。2、老班长酒楼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老班长酒楼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部队"八一"军徽图案,背面有"亲情
友情 真情 战友情 班长之家 家常饭菜 没有名厨
大家高兴"字样,内侧有该酒楼的地理位置图。3、花园饭店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花园饭店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欢迎光临"字样,内侧有"您的光临是我们的荣幸
您的需要是我们的工作 您的满意是我们的宗旨 您的意见是我们的进步""名厨主理 特价海鲜 四季火锅
会议包餐空调包厢 排档消费 丰俭由人
欢迎光临"字样。4、北海南珠宾馆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北海南珠宾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酒店二星标志,内侧有"一楼:早茶、中、晚餐
二楼:KTV空调包厢 环境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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