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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城市房屋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度城市房屋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4]17号)中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如下: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8000元。

  2、隆昌路、营口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5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20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60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2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8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杨浦区域范围内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一)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以后,因被拆迁户析产、赠与、买卖、分户等原因造成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不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按照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认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1、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但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满2年的人员及其子女;

  3、户口在本市他处,因结婚、出生实际居住在被拆除房屋内满2年的人员。

  前款所称的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2、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在本市他处购买住房的;

  3、因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的(包括货币、房屋补偿安置);

  4、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

  5、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上述情形的。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标准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其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下表规定的,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五类地段

  六类地段

  一人

  30平方米

  40平方米

  二人

  45平方米

  55平方米

  三人

  60平方米

  70平方米

  三人以上

  每增加一人,

  增加12平方米

  每增加一人,

  增加16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规定的免收超面积部分购房价款的适用对象除外。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的标准和规定均自2005年9月15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本《通知》的标准和规定,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原来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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