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 深住[1996]120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主观原因连续2年没有完成主管单位制订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住户利益、故意刁难住户、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服从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和命令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被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八)个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九)在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十)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处主任的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处主任的选拔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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