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规 > 反垄断法解读 >
聚焦反垄断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48

  《反垄断法》的通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自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至200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历时14年,可说是在争议中前进。但一经通过成为国家大法,就是大家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重要影响。而如何理解、全面领会这部法律的精髓,掌握这部法律的实质要求就显得尤为必要。近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一书就满足了读者的这方面需求,并且已经荣等北京新华书店的畅销书行列。

  这本书严格按法条进行解读,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编写者汇聚了直接执法部委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多年从事反垄断法教学研究的知名学者,他们对《反垄断法》的解读饱含着热情。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吴宏伟教授、人大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彪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余灵雨同志(挂职到奥组委兼任副秘书长等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司司长韦大乐同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两位处长桑林和杨洁同志以及人大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博士等。

  该书主编吴炯女士是我国最早一批研究《反垄断法》的专家之一,也是最早出版《反垄断法》研究专著的专家。对于业界很多专业人士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的说法,她是不认可的。16年前她编著的《维护公平竞争法》一书,也曾热情推荐《反垄断法》在国外的地位是“经济宪法”。但随着研究的进展,她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之所以能够持续、稳定增长,是因为在经济调控上,既发挥市场竞争(看不见的手),又发挥国家适度干预(看得见的手)两个积极性。《反垄断法》是维护看不见这只手的,宏观调控是规制看得见这只手的,二者相辅相成。所以《反垄断法》应是经济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大法,但不能是一枝独大,成为“宪法”。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中,已经提出“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同时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事实上已经指出竞争规则与宏观调控共同作用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她认为我国的这部《反垄断法》基本上与国际竞争规则相通,同时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细观各国反垄断法,其内容实际有共性条款和特性条款两类:共性条款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济力过度集中等,在各国反垄断法条款中都有,只是表述方式差异而已;特性条款,主要是豁免条款,早期自然垄断行业属于豁免对象,后来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与战略需要确定豁免领域,因此各国和各个时期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上述共性条款都单设有一章,所以能与外国反垄断法相通。至于特性条款,我国虽只在各章中写明与本章有关的具体除外事项,但在总则中做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从与其法律要求基本一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分出来,专设一章,显示中国特色。( 丁丁/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