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主管机关根据合理规则评估许可安排的一般原则
4.1 反竞争效果分析
许可安排中的限制造成的反竞争效果的存在,将根据本节说明的分析方法进行评估。
4.1.1 市场结构、协调与预先禁止安排
如果一项许可安排影响水平关系中的各方,则该安排中的限制就可能增加协调定价、产量限制、购买或维持市场力量的风险。如果一项安排对开发新型或改进型货物或工艺存在重大的推延或限制风险,对竞争的损害也可能会出现。潜在的竞争损害部分起决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进入困难以及供求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等。参见《1992年水平兼并指南》第1.5节和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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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反托拉斯"安全区"
由于许可安排通常促进创新并增强竞争,主管机关认为效益与理由是有用的,可以提供某种程度的确定性,并对该活动予以鼓励。在非异常情况下,主管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中知识产权许可安排存在的限制将不会有什么异议:(1)该限制表面并不具有反竞争性,(2)许可人及其被许可人一起在受限制影响的各相关市场中所占比重不足20%。"这种安全区"并不适用于尖兵分析所适用的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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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般原则的适用
5.0 本节说明将上述一般原则如何应用于涉及知识产权交叉许可、集体管理和购买的特定许可限制和安排。识别出的这些产权许可限制和安排是可能受到反托拉斯法审查的范例,但是,并不是能引起竞争问题的所有做法方面的清单。
5.1 水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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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4节说明的一般原则,水平限制通常要根据合理规则进行评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分析可能会误入歧途;另外,有些限制可能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具体包括固定价格、分配市场或客户、协议减少产量以及某些集团抵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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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购买知识产权
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可以通过分析兼并的原则和标准进行适当的分析,尤其是《1992年水平兼并指南》中的各项原则和标准。主管机关将使用兼并的分析方法,来分析知识产权所有者直接出售其对该知识产权享有的所有权利,并用来分析一个人通过赠与、销售或其他转让获得有关知识产权排它许可(如排除所有其他人,包括许可人,使用许可知识产权的许可)的交易。该交易可以根据《克莱顿法》第7条和《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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