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串通投标行为 >
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www.110.com 2010-07-26 13:23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其实,不论串通投标行为人中标报价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只要具有串通行为,都构成串通投标,都为法律所禁止。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因此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投标报价和标底的之间的高低无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