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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认定和规制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2)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特定企业的销售额 [⑥]

  市场份额= ————————————×100%

  相关市场的总销售额

  涉嫌的支配企业市场份额越大,其行使市场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若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低于30%,就不可能具有降低产量或者将价格显著地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的能力。相反,若企业具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同时存在着显著的进入障碍,就非常可能行使市场力量。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当这种支配地位由于被滥用而破坏了竞争以及被企业违法获得与维持时,反垄断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一般对“滥用”的定义以《欧共体条约》第86条的规定最具代表性 [⑦] 。在我国理论界对此有着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到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 [⑧]。法学博士曹士兵指出:“在决定垄断力滥用的存在与否中,市场支配地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至于‘滥用’,若无特别说明,它至少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过度使用’,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事实,若无损害事实,滥用也就不存在了” [⑨]。

  在法律实践中,可以通过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某些具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来说,即其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企业或联合起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主观方面具有滥用的故意,即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各种滥用行为及其对有效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只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是实施了滥用行为;行为的后果具有反竞争性,损害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

  1.强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支配地位强迫、利诱或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其他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支配地位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的价格,以高于或者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该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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