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浅议如何认定和规制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5)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4)刑事制裁。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有效制裁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我国反垄断法中还应当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于实施滥用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处以罚金和徒刑。

  综上所述,企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状态并不违法,但是,如果企业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垄断化,则可认定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共同规制的对象。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属于基石制度范畴,我国应对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给予足够的重视,构建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第86页

  [②]参见邵建东:《论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若干法律问题》,1998 年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

  [③]参见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230页

  [④]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规定,同一当事人在英国市场供应某种商品的份额达到25}时,就存在规模或结构独占状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条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三分之一市场份额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条规定,在一年内,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两个事业人各自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和超过四分之三的,该企业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美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是由判例确立的,在1945年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企业占有90%的市场份额就具有垄断力,占有60%的市场份额是否具有垄断力有疑问,而占有33%的市场份额尚不具备垄断力。

  [⑤]我国台湾的《公平交易法》将“相关市场”称为“特定市场”,即指事业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务,从事竞争之区域或范围。

  [⑥]这里的市场份额是以企业的“销售额”为基础予以计算的。这是因为,市场销售额表明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实现的价值,而不包括其库存产品价值,能够客观地说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特别是能够较好地体现出企业的产品在价值、质量和品种等方面适应市场的情况,进而客观反映出企业的竞争实力。

  [⑦]《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禁止包括下列内容的行为:(1)直接或者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的交易条件的;(2)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进步,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3)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4)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在本质上或者商业惯例上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