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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认定和规制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4)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3.建立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体系。

  只有当经营者主观上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的意图,且客观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竞争的行为,才能构成滥用行为。同时,允许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指控的内容进行法律辩护,若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的行为做出客观合理的解释,证明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为之,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或法院可以不将其认定为滥用行为。例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的、适当的等。允许经营者抗辩可以对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以求和谐发展。

  4.确立灵活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规定,如美国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改变市场结构,切割、解散大企业;二是损害赔偿,由垄断企业向受害人给予三倍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是惩罚性的赔偿,可起到削弱垄断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三是刑事处罚,方式主要为处以罚金和监禁,主要用于情节恶劣的反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出台,笔者认为,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情制定:

  (1)民事救济。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对经营者实施的垄断(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2)行政劝告。这主要针对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掌握了初步证据,但调查认定将非常困难和复杂的情形。当事人如果接受劝告,完全停止滥用行为,执法机关即终止调查;但若当事人不接受劝告,继续实施滥用行为,执法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直至作出最后的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进一步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已经接受劝告,但事后又违反劝告内容继续实施滥用行为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了劝告义务,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行为,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行为中还有违法所得的,还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滥用行为的情节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基于分解大企业对于改善市场结构的特殊功能,笔者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大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加以分解的制裁方法还是必要的,当然,在作具体规定时需要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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