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 >
工商总局: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www.110.com 2010-07-26 10:59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发布《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内容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包括以限产、停产、压货等方式限定生产总量、销售总量,或者限定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以及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投标等垄断行为。

  该规定还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通过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等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违反该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出,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