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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露马脚 浙江一法院庭长贪赃枉法受制裁
www.110.com 2010-07-17 14:15

  浙江省诸暨法院经济庭原庭长楼泽民因受贿被依法立案侦查后,当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楼泽民办公桌的抽屉里,除了搜查出赃款、赃物外,还在他的公务执行证夹层里发现了“阴阳八卦”和一些神“符”。

  据其同事说,一个算命先生曾给楼泽民算过命,说楼命相不吉利,将有牢狱之灾。算命先生给他画了破解之“符”和一个“阴阳八卦”图要其随身携带以防不测。但这些东西根本保不了他的“运”,如今,他以一个“贪官”的面目,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楼泽民,这位昔日坐在庄严法庭上的资深法官,由于经不住“糖弹”诱惑,收受他人贿赂,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他正是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一步一步地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申诉信牵出“狐狸尾巴”

  2003年5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了一封申诉信。申诉人诸暨市某有限公司(被告)在未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不具备建造办公楼、油库等建设的资格的情况下,与该市某建筑公司(原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施工,建造了车库、铺房、磅房、办公楼、油管基础及附属工程,并陆续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陆续给付工程款73万元。原告在催要其余工程款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程款结算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标准、部分材料价格、保修起止日期以及具体的结清工程款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并于1997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支付利息、承担违约金。

  诸暨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银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382,75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从合同“结算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系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承建工程时未严格审核被告建设资格、盲目施工也有一定的责任。因原告为被告所建的工程,原物已无法返还,应按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应给付余下的652,751元,赔偿经济损失42985.60元,合计695736.60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该案经二审、申请再审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判决有错误,立案再审。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申诉人认为,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楼泽民有贪赃枉法的嫌疑。从一审判决来看,判决书看似“天衣无缝”,但认真仔细的检察官还是从中看出了其中的“猫腻”。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按实返还,原物存在的,各自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价格按有关鉴定部门、物价部门的折价为准。从本案来看,合同无效后,按法律规定,应按工程的直接费用(总造价减去间接费用)判,而不能按工程的总造价判决。作为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楼泽民来讲,这个常识他不可能不知,他非要这样判的理由只有一个:他可能从中收取了原告好处。“贪法官”的狐狸尾巴露了出来。

  在随后检察机关对楼泽民的侦查中,楼泽民交代了收受案件当事人朱某所送的13万元现金而“枉法裁判”的事实。

  权力成敛财工具

  诸暨位于浙江鱼米之乡——杭嘉湖平原腹地,较为富庶。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纠纷案子逐年增多,标的也越来越大。楼泽民1997年1月调任民事审判庭任副庭长,翌年又升任庭长,成了不少人要重点“关注”的人物。一些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律师为了案件能胜诉,动不动就请他吃饭喝茶,杯盏交错中,他渐渐放松了警惕,开始动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攫取财物。

  诸暨市某厂厂长骆某从一国有企业下海经商以来,由于客户拖欠货款,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周转上的困难。他认为要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必须得找一个靠得住的法官才行。为此,他开始有意识地结识法院的有关人员,通过朋友介绍,在饭局上认识了时任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的楼泽民。三番二次,骆某便和楼泽民混熟了。1994年,次坞镇的丁某欠骆某3万元贡缎款,迟迟不肯给钱,骆作为原告起诉了丁某,判决生效后,丁既不还钱,人也躲了起来,后通过楼泽民帮忙,对丁采取了拘留等措施,顺利拿到了3万元货款;1995年,骆某办砖瓦厂时,承包人欠其1万元不肯还,也是楼泽民出面把这1万元拿到手了。2001年,骆欠别人货款10万元,法院决定对其拘留,也是楼的帮忙,使其免受拘留之苦。

  骆某深知投桃报李的“规矩”。1999年,他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每月1.55的利息向楼借款6万元。然后,又分两次将本息还给楼。1997年,楼泽民要装潢新居。骆某在楼的家里,送上了1万元现金和价值1000余元的电子琴,楼客气了一下就“笑纳”了。

  与骆某细水长流把楼泽民拉下水的方法不同,诸暨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朱某的行贿方法来得“直截了当”。1996年,诸暨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朱某通过亲戚介绍,承接了该市某有限公司一个工程,后来在工程款的结算中双方产生了矛盾,朱某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事诉至了诸暨市人民法院。

  获悉楼泽民主审该案。朱某为求得楼的帮助,1997年5月,在该案开庭前的一天晚上带了烟酒和3万元现金来到楼家,说明来意后,楼推脱了一下就“笑纳”了。此后,朱某先后4次在楼的办公室和楼家中送楼现金共10万元,楼泽民均予以接受。

  据检察机关查明,楼泽民在担任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的其中两起案件中,就收受贿赂14万元。

  建立制约机制遏制司法腐败

  2003年8月20日,楼泽民以涉嫌受贿犯罪、民事枉法裁判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经指定管辖,由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12月9日,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犯罪对楼泽民提起公诉。2004年1月6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楼泽民受贿一案。

  楼泽民知法犯法公然受贿的事实暴露后,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一位资深律师说,法官“贪欲膨胀”不仅仅对他个人意志有严重腐蚀作用,更具危害性的是因他的贪婪,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有损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体现公正执法,法院应该建立起一套严谨科学的制约机制,对法官的廉洁奉公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创造一种氛围,让每一个法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

  诸暨法院在经历了前述案件后,正积极开展教育整顿工作,制订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例如,为使法官公正办案、廉洁办案,在每一个案件立案后,都发给当事人意见书,并在法院大门口设立举报箱,严格掌握法官办案的每一环节,同时还在社会上招聘廉政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让法院审判工作真正在“阳光”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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