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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2003)涧刑公初字第57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战峰,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洛阳市涧西区财源劳动服务公司民安屠宰加工厂工人,住民安屠宰厂家属院。系本案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金良,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涧西区财源劳动服务公司民安屠宰加工厂工人,住本市涧西区广文路七号院4-3-302号。

    诉讼代理人赵晓阳,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淑荣,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信重型机械公司工人,住本市涧西区郑州路3-30-4-302号。系本案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双全,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涧西区民安屠宰厂工人,住本市涧西区郑州路3-30-4-302号。系本案受害人的丈夫。

    诉讼代理人田慧卿,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海,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党湾村,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本市西工区红山乡党湾村二组53号。2001年12月27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治安拘留,2003年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战峰、窦淑荣因被告人刘海交通肇事,要求赔偿一案,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战峰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金良、赵晓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淑荣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双全、田慧卿以及被告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战峰诉称,2001年12月22日5时10分,被告人刘海酒后驾驶豫A-16910号丰田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我驾驶无号牌篮鹰机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四零七厂中学门口处,刘海的丰田小轿车与我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后逃逸,致我闭合性颅脑、脑干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海应负全部责任。刘海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致使我终身残疾。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海赔偿我医疗费8118.89元、误工费5100元、护理费3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710元、直接物质损失4000元,共计23898.89元。

  许战峰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刘海酒后无照驾驶,将许战峰撞伤后逃逸,又将另一人撞成重伤后再次逃逸,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因犯罪行为给许战峰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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