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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并购存在的问题(3)
www.110.com 2010-08-05 11:02

致行动”,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人扩充为投资者或其一致行动人;

  (2)明文规定“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

  (3)区分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承认部分要约收购之合法性;

  (4)规定强制收购义务豁免条件,避免“暗箱操作”。

  6.适当发展公司并购的中介机构

  与公司并购有关的中介机构有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为了适应公司并购的实践,需使中介机构得到更快速的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在业务上要对这些中介机构有所限制,如它们不能发行债券和提供有融资性质的金融产品。但可以为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提供信息、咨询、介绍融资、资产评估及策划并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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