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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4)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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