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兼并国企相关问题的法律对待
(1)制定《企业兼并法》,调整企业兼并关系
企业兼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但是基于目前我国企业兼并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企业兼并法》确定兼并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对被兼并企业职的保护、对企业兼并的监督和监督机构职责等方面的问题,以调整企业兼并关系,规范企业兼并,使兼并当事人在企业兼并中有法可依,让有关机关在处理兼并纠纷中执法有据。
(2)企业兼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
对企业兼并能力的审查除了资金能力外,还应审查其法治能力、管理能力、生产技术能力和信誉能力,这五方面的能力是兼并企业应当同时具备的。被兼并企业现有资产必须依法评估。资产评估应由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评估组织按法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必须真实、全面地反映被兼并企业现有资产的价值,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绝对不能不估、漏估和低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还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3)设置企业兼并管理机构
政府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为企业兼并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时解决企业兼并中出现的问题。而工会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它应当充分发挥的作用,在企业兼并中依法维护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可会同工会组织设置专门的企业兼并管理机构,负责批准企业的被兼并申请;审查兼并企业的兼并能力;审核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指导兼并合同的订立和兼并方案的制定;监督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履行兼并合同义务;纠正企业兼并中不规范的做法。
总之,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所涉及的风险与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而又广泛。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和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值得兼并双方谨慎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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