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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兼并的实践及完善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我国公司兼并的实践及完善

  兼并一词系外来词,在英文中,一般认为merger一词为兼并,但将该词译成汉语时,却有多种译法,有的译为兼并,有的译为合并,而且具体含义也不相同。从我国多年来企业兼并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兼并也就是合并。企业合并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企业合并也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泛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结合,这种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有多种方式,如: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等。

  也许很多人都误以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是一回事,其实收购与兼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在此我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从企业重组模式的适用范围上看,兼并的适用范围要广于收购的适用范围。首先,兼并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还适用于其他公司及非公司制的企业,而收购则适用于对上市公司的购买。其次,在企业兼并活动中,被兼并的企业法人资格将不复存在。而收购实际上是取得控制权的代名词,但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是目标公司的所有人将其转让给收购公司所有了。最后,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新的所有者和债务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并转移,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收购企业只以出资的股金为限承担风险,并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共负目标企业的盈亏。

  以下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两种公司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来探讨我国公司兼并的实践。

  第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其中一个企业继续存在,保留其法人资格,而其他企业则被吸收于前一个企业之中而消灭。其结果是继续存在的企业取得了被吸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同时承担了他们的债务,被吸收企业的法人资格不复存在。吸收合并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由于专业化所引起的生产与流通的分离,将其纳入同一个系统,进而减少环节间隔,降低企业成本;通过上市公司的增量资金对被吸收合并方现有的存量资产进行补充、调整,提高资产使用收益;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等等。按照持股方式的不同,吸收合并可以分为控股式合并和购买式合并;按照合作对象的不同,吸收合并有上市公司吸收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吸收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几种形式。

  第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失去法人资格。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兼并同时丧失了法人资格,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该新的法人实体接受了所兼并的多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这种方式发生的企业合并与上面我所提到的吸收合并的意义大致相同。

  要做到将上述两种形式的企业兼并行为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更好的实现企业兼并各方的目的,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企业的兼并行为:

  1、要斟酌股权或出资转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条款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不得以口头的形式订立,如果兼并各方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的条款,将会导致兼并协议无效。兼并协议的条款涉及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又涉及到职工的安置、清产核资,还涉及到合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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