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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www.110.com 2010-08-05 15:45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保存

  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二、保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

  (二)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3.1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宁德办事处。

  (三)银行结算账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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