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成员扩大的需要,对其竞争立法和执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一)企业合并审查概况
历史上的欧共体条约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专门针对控制企业合并发布了第4064号条例,这是欧共体竞争法自1958年以来在实体法方面的重要发展。随着这个条例的发布,欧共体竞争法不仅包括条约第81条关于禁止卡特尔和第82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个条例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2004年,欧盟对其竞争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第139/2004号条例,取代了1989年发布的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第4064号条例。同时还制定了《横向合并评估指南》、《关于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以及《关于合并控制程序的最佳做法》等一系列配套立法和指南等文件。
(二)企业合并评估标准的变化
企业并购审查评估的标准既反映了企业并购反垄断执法的发展历史,也反映了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并购的态度。欧盟原来的合并条例第2条规定:产生或加强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妨碍共同市场或其实质部分内有效竞争的合并应当被禁止;新条例规定已不再将产生或加强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判定一项合并违法的唯一标准,而是将其作为判定是否妨碍有效竞争的因素之一,将妨碍有效竞争作为最终的判定标准。这同美国实质性削弱竞争的标准更为接近,体现了欧美竞争法日益协调和趋同的现象。
(三)对合并特有效率的认可
委员会发布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规定在对合并的总体评估中,委员会考虑任何有依据的效率主张。当委员会能够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合并所产生的效率能够抵消合并可能对竞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即没有理由宣布合并与共同市场不符。由此可见, 现在欧盟竞争法将合并所产生的效率作为促进竞争的因素予以认可。
(四)高度重视相关市场界定的研究
在对合并案件进行评估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探讨并购案件的前提。因此欧盟高度重视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研究。本次交流对相关市场界定中的需求替代、供应替代、SSNIP检测方法、各相关方的信息收集、消费者偏好、所依赖的经济分析工具等非常具体详细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阐释。
(五)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及其执法程序的改革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负责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改革后竞争总司将原来负责不同产业部门的合并控制和反卡特尔执法人员进行重新组合,便利了在合并审查中发展起来的最佳做法在整个竞争总司中的运用,确保稀缺的竞争执法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其在合并与反卡特尔案件中的灵活分配,并有助于建立委员会和成员国竞争当局合作的良好基础。
另外,竞争总司设立了首席竞争经济学家的职位,并为其配备了协助其工作的专业经济学家队伍。在反卡特尔、合并审查和国家援助实践中,首席经济学家将就政策发展提供独立的经济学观点和在个案调查的整个过程中提供指导。在需要负责的数量分析的个案中,首席经济学家的主力队伍将被允许参加案件调查工作。通过设立首席经济学家,竞争总司的竞争经济分析能力将得到极大提高,这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雇佣60多位经济学博士的做法是十分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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