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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2)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告知阶段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6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项目抽查及处罚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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