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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2)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分别由林业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必须是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并按上述要求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评估人员须经过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将以上有关材料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可以接受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的非法获利和损失作出评估。

  五、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资源核查和评定估算。

  六、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七、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林权证书。没有核发林权证书的,出具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

  八、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证确认;林业部直属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及地方管辖的重要的中外合资或金额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

  由林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和验证确认。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

  十、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林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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