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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构建审计风险评估体系的探讨(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诚然,风险导向审计也并非十全十美的审计模式,我们必须对其局限性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风险评估出错会导致审计失败或审计无效率。

  审计风险评估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贯穿审计的整个过程,在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评估结果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如果在计划阶段出错,有可能会接受高风险客户的委托、签订高风险的审计聘约;如果在实施阶段出错,有可能错误地确定审计证据抽取的性质、范围和数量,执行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遗漏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如果在报告阶段出错,有可能对以前的审计证据得出错误的审核结果,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并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

  (二)缺乏综合素质高的审计师导致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效率低下

  风险导向审计是对风险进行主动控制的,不仅审查与会计系统有关的因素,还审查企业内外的各种环境因素;不仅对会计事项进行个别风险分析,还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综合风险分析。这就要求审计师不仅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有广博的行业知识,对各行各业的总体情况了如指掌,才能对被审公司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这种高素质人材的相对缺乏,已经成为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广泛开展的瓶颈。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注册会计师都是通过全国统一的五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而获得执业资格的,可以说是具有比较高的执业水平,但也因而缺乏除财务知识以外的其他相关的行业知识。而且我国的CPA审计行业方兴未艾,执业经验有待积累,并不适宜普遍实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三)有限的法律风险会引起审计师道德风险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的目的就是缩小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期望差距,规避审计风险,减少审计风险损失。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当审计师认为审计风险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不会导致巨大的审计风险损失,就可以终止审计实施阶段并签发审计报告了。因此,在法律风险是有限的前提下,就会产生审计师的道德风险问题:当法律风险较高,可能引起较大的审计风险损失时,审计师可能执行更详细的审计程序来提高审计质量;当法律风险较小,不会引起明显的审计风险损失时,审计师可能会偷工减料,甚至对被审单位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返观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从诉讼资格、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来看,审计师所承受的法律风险极低,普遍实行风险导向审计会引起严重的审计师道德风险问题,并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

  三、对构造适合我国国情审计模式的理性思考

  上述四种审计模式各有不同的体系和方法,适用于不同环境下的审计工作,四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替代,而是互补有无。在公司规模庞大,经济事务复杂的情况下,不宜采用详细审计和账项基础审计;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制度基础审计;在法律风险低下,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不宜采用风险导向审计。因此,我国目前应该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灵活运用相适应的审计模式或者混合审计模式。

  对于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由于通常其管理机构简单、内部控制薄弱、会计制度不健全、业务量不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欠佳,所以应当采用详细审计或账项基础审计,以审查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为一目标,详细审计其账目和报表,这样反而比先抽样后扩大审计范围的做法更有效率。

  对于跨国公司、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大中型企业,由于通常其管理规范、经济业务繁杂、内部控制比较完善、会计制度遵循公认会计准则,所以应当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但是,如果这些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差,则应该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加强分析性测试并扩大审计抽样的范围。

  同时,无论是采用账项基础审计模式还是制度基础审计,都应该同时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审计师将这种理念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不仅单纯依赖账目报表或者内部控制系统,而且自始始终保持专业怀疑,作出更多专业判断。通过把风险导向审计中主动控制风险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其他审计模式中,可以使其他审计模式中忽略审计风险的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有效实现风险导向模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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