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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2)
www.110.com 2010-07-09 11:52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四)公司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债权、债务在第三方之间发生移转;
  (五)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八)减资、合并、分立;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持有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总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
  (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二)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七)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九)主办券商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即时向主办券商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董事会通过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三)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拟订发行方案;
  (四)公司与主承销商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因故撤回或被中国证监会退回;
  (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不予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九)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的股票上市;
  (十)主办券商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特别风险提示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公司应当即时向主办券商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在指定网站和证券营业网点作出特别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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