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6)
www.110.com 2010-07-09 11:52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季度报告内容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主办券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定期报告摘要;
(三)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五) 按主办券商要求载有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六) 停牌申请;
(七)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五、六节的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主办券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因突发事件致使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主办券商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三)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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