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修改现有法律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由于过去两国均存在对某些特定行业企业强制国有化的法律,因此,英、德两国政府围绕这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对国家宪法的修改,剔除了原有法律中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性条款。
3、妥善处理原国有企业职工问题。在英、德两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职工转岗分流就业的问题。为了充分保障职工利益,他们的做法包括:一是要求竞买国有股权的受让方必须提供企业发展方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职工收入、福利的承诺;二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相关承诺,使企业职工在培训、医疗、失业、养老方面都得到稳定的经济保证;三是国家为那些原国有企业的官员设立专门的养老基金;四是允许原企业员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平均水平为10%-20%,但通常要签订协议对该股份的出售做出一些条件限制)。
4、确保政府监管的透明化。德国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的成员中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工会代表。国有股东代表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主要是来自私人公司的董事或经理、银行家和经济专家,政府官员很少。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股东推荐,副主席由员工代表担任,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只有取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四)取得的成效
从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看,英、德两国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产权关系,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企业效率提高,效益增加,这可以说是英国公有企业改革的最大成效。首先,改革带来产权关系的独立化,从而强化了产权激励与约束作用。其次,克服了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缺陷,形成了合理的所有权——控制权关系。再次,垄断部门国有企业的改革带来了市场竞争环境的改善。
2、引进了竞争机制。营造竞争机制是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的动力,在国有企业私有化后,由于政府不再像原来那样对企业提供保护和财政支持,使得这些企业必须通过竞争来得到市场的认可,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精神。虽然政府的有效监管也有助于激励企业管理层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但仅靠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引入竞争体制往往比强化监管更有助于激励管理者提高效率和改善客户服务。
3、减轻了政府的财政重负。英国对亏损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曾高达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半,这是造成预算赤字、通货膨胀的重要因素。通过改革,一方面大大减少了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出售国有企业所得进一步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使得政府从财政负担中大为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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