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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研究 兼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6)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时的告知义务。为防止暗中操作股市,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则要通知该子公司并进行公告。我国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其他如涉及股票交易的法律则有规定。

    (四)母公司损害子公司利益时的赔偿义务,母公司往往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经常损害子公司的利益,因而损害子公司的债权人。因此需规定每个会计年度,母公司对子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我国公司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是尚付阙如。

    (五)反垄断及反税收规避的法律内容。如规定公司购并的审查制度,限制公司集团内部交易从而达到反避税的目的等内容。

    (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成文法内容)。公司集团中实施公司人格否认,有些特殊的原则:1、实质合并原则:指母子时,使母子公司的财产合并,在母子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公平地清偿。2、深石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顺位之原则)。它指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而母公司代之以对子公司大量货款时,因母公司的特殊地位,母公司可随时要求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也往往优于其他债权人得到受偿,为平衡母公司与一般的子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和利益,在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之债权自动居次。此原则是涉及一子公司——深石公司的案例中创设的故称深石原则。3、衡平居次原则,此原则是深石原则的修正。若一律依深石原则处理,往往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一律要求控制股东之债权居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之后清偿,可能导致控制股东受到的惩罚远远大于其依控制地位所得到的利益;或者相反,因控制股东可以预见到其债权在完全居次原则下可能无法收回,从而变本加厉地从子公司处获得更多的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处于更危险的境地。因而,在子公司破产案件中,对母公司的债权应采取“积极分配原则”(constructive distribution rule)从而实现衡平居次原则。即只有母公司向子公司设定债权,违反诚信义务、公平原则时其债权才能居次于一般债权人之顺序。(18)
 
    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问题相当复杂,上述仅为部分内容,在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可作详尽的规定,这对于公司集团的发展很有规范化意义,同时也丰富了公司法的内容。

    依据财产责任、组织形式划分企业法律形态,我国将建立以此为划分标准的新型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它与传统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如何衔接则是一个新的问题,依笔者的拙见,我国现在已有《独资企业法》因此可以废止1987年9月1日生效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因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并不涉及法律上的产权界定问题,两法也没有规定该两种企业特有的内部组织机构。它们完全可以改造成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企业。而就1988年历时9年时间才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言,并不需要废止,一者它在产权界定上与公司有别,且其内部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仍有适用的余地,因此可以把传统的这种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参与经济,调节经济的特有企业组织形式。这种国有企业不再纳入企业法或现代商法的范畴,而纳入到经济去的范畴中去。因这种国有企业采厂长(经理)负责制更适合国家控制经济的需要,在这里国家行政权与经济权结合更为紧密。同理应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进行修改,可把三法合并为《引进外资政策法》作为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外资政策。就1991年9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而言,也不能立即废止,虽然集体企业不涉及国家经济参与问题,也即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并非是国家经济参与的组织形式,但现行的集体企业产权相当难界定,很多集体企业不能立即改造成独资、合伙或公司等形式,而且它们内部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还是有一定活力的,因此笔者认为“集体企业”应作为现行暂行的商事企业法法律形态,而在将来适时地废止。本文的结论是:我国现在应当建立起以独资、合伙、公司为主、股分合作制企业、合作社、传统集体企业为辅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

注释:

(1)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第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2)全国人大财经委主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第14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

(3)参见前揭书第30页

(4)马俊驹、余廷满著《民法原论》第193页,法律出版社1998版。

(5)参见江平《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6)引前揭书第25页

(7)孔祥俊《公司法要论》第6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8)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第20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9)引孔祥俊前揭书第207页

(10)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第75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11)引前揭书第229页

(12)参见孔祥俊《公司法要论》第241页

(13)马跃进《股份合作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政法论坛1997年第2期

(14)参见马跃进前揭文

(15)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第25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16)前揭书第391页

(17)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第40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18)关于公司集团(母子公司)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第281、第285、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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