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操作中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一般讲,债权人应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主张对债务人公司股东权利,但实务操作中,也不排除可以通过执行法院直接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能(司法实践中有类似惯例及法律规定,如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执行法院可直接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目前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如何落实、具体操作尚无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故该思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以增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
适用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有限责任这一公司制度的基石,适用公司法当维护股东的有限责任,由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当限制在司法审判中针对某一具体案件适用,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二是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即股东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和具体行为;应当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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