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有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有 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能出席业未能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
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 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作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九条 其它事项须经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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