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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公司章程(4)
www.110.com 2010-07-09 08:52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

  自获利年度起,甲乙双方作如下分配:

  第 年至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 年至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五十三条 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或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算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犯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作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利息有关讨论合作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合作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 合作公司每月按合作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作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度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 合作期限为 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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