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经贸局
二、办理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三、受理范围
拟在香洲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公司(者)
四、责任科室
外经外贸股
五、办事流程
提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批—→回复
六、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七、申报材料
1、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书(1份);
2、合同、章程(各一式15份,其中,本局存档2份,其它用作相关部门备案);
3、董事会名单(一式6份,其中,本局存档2份,其它用作相关部门备案);
4、 监事委派书或监事会名单(一式6份,其中,本局存档2份,其它用作相关部门备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5份,其中,本局存档2份,其它用作相关部门备案);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作中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合作外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
料复印件(香港的有限公司须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证明书)或自然人投资者的身
份证明材料(港澳台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它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
印件)(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已经进入
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
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合作中方及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企业使用物业的证明材料;
11、企业取得环保证明材料;
12、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
送达授权委托书》;
13、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以上所列资料,第1、2项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6、7、8、9、10项可用外文
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八、发文类型
发放批文
九、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或上报。审批机关认为报送的资料不全
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可要求申请企业补全或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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