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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协议导致一人公司应否解散
www.110.com 2010-08-04 14:26

  案情:张某、夏某、周某、潘某、樊某共5人,各出资23万元组建了“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由股东夏某、周某、潘某3人承包经营。2002年8月,5位股东协商议定将所有股份包括全部资产及经营手续一并转给张某一人,其余人退出,张某遂以每股46万元出资购买了其他股份。张某接受其他股份后即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吴某、纪某,3人组成股东会,并接受公司资产开展经营。张某多次要求原承包经营的股东夏某、周某交出公章及钢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以便变更工商登记,但遭拒绝。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夏某、周某交付公司公章、证件。夏某、周某认为转股协议无效,公司应当清算后注销。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股权转让导致所有股份集中于张某一人,该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公司因此处于一人公司的状态,是否应当解散?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1.股权转让违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下限的规定,该行为无效,公司应当解散。2.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公司可在一定期限内存续。3.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形成的一人公司直接具有法人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简析如下:

  首先,股权转让不违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上“不禁止即允许”之原则,应确认有效。就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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