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谁是被告
司法实践中, 债权人诉请处于清算过程中的公司履行债务的, 是列公司还是清算组作为被告, 各地甚至各级法院之间并不一致, 其根本原因在于学术理论上的分歧而导致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探讨和明确。
先看一案例: 甲建筑材料公司诉请乙房产开发公司偿还欠款20 万元。法院受理后, 乙公司董事长向法院提交了若干证据以证明该公司现正处于清算过程中, 并主张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以获取清偿, 而不能将乙公司作为被告, 请求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于本案情形, 一般存有如下争议: 有意见认为, 虽然《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未明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简称《民通意见》)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 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故本案应以乙公司清算组为被告,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应裁定予以驳回。也有意见认为, 依《》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既然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显然意味着清算组的起诉或应诉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即应诉时的主体是公司而非清算组, 故本案原告起诉乙公司并无不妥。
如何评析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准确确定公司清算过程中被告的身份, 首先必须厘清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再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和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公司解散, 通说是指引起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可见, 公司解散, 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 而只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换言之, 公司解散不过是公司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终止或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本质属性。关于公司的性质, 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其中, 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法人说和契约关系说。法人说的基本论调是, 公司完全是法律的产物, 相应地, 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均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契约关系说则认为, 公司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协议所构成, 当事人有权对诸如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自主安排。这两种学说历来是水火不容、势不两立, 且都遭到学者的口诛笔伐。两者孰是孰非, 笔者在此无意作出评判。但是, 无论是法人说还是契约关系说, 至少足以说明公司解散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依法人说, 公司完全是法律的产物, 可见, 公司与基于自然生命取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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