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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5)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 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 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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