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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作用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作用

  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增加了债权人的利益风险。公司清算的价值则是为了防止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分析,现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普通清算,二是破产清算,三是特别清算,四是强制清算。普通清算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清算过程完全是股东或股东大会自治的行为;特别清算是由债权人借助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的命令性行为;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一种清算;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清算的组织者是有关主管机关。可见,除普通清算外,其余三种清算方式均是在法院或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具有外在的强制与监督色彩。只有普通清算是由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这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致使普通清算往往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能够客观、中立的对公司终止前的清算,平衡各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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