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监督清算程序
设立强制清算程序的目的之一在于法院监督清算程序,从而保障清算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如何监督,则是一个空白。一般来讲,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法院监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清算过程中,法院可以随时命令清算组报告清算事务与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清算监督上的必要调查,如清算中有不当行为,则可要求清算组纠正其不当行为;二是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如清算组成员本身有碍清算事务的进行,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清算组成员解任;三是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为保全公司财产的需要,可以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四是程序性审查清算结束后的清算组清算报告书,裁定清算终结。
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
债权人在强制清算中如何监督,西方各国及我国台湾均设立了债权人会议,使清算行为置于债权人的监督之下。笔者认为,强制清算强调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理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不包括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吸纳债权人参与清算工作,其参与方式是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限,凡已经申报债权或明知的一般债权人,均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会议的召集,可以由清算组召集,也可以由占有公司明知的债权总额一般为10%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算组召开,但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别除权的债权,不应列入10%以上的债权总额,他们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对与债权人有关的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其职能体现为对清算组提交的债权债务清理报告、清算方案以及协议作出表决,表决方法可参照破产法规定即双过半,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超过总债权额的半数。
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了自愿清算中清算组的职权,第198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责任,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原则上与自愿清算相同,但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涉及到对公司财产的处分、借款、放弃权利等方面必须要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其权力受到一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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