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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分析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律师介入公司普通清算业务的前景分析

  目前公司投资者不进行清算利用公司逃废债现象的突出,使强化公司清算保障债权人利益成为当务之急。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财产、账册大都掌握在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楼空,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成为不法经营者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有效手段。通过规避清算以达到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社会信用危机。如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均要公告吊销上万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但真正进行清算并注销的企业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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