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进行特别清算时会如何处理?(2)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外经公司,与1983年成立的发展公司,在2002年以前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年检资料中体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主要管理人员相同,经营场地相同,资金报表相同。1993年,外经公司向银行借款433.8万元。由于外经公司没有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将外经公司和发展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它们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发生后,虽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工商局证明外经公司和发展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但是,法院审理查明,这两个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经营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已经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笔者认为其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应判令两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表明,公司财产情况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对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在公司特别清算中,当清算组发现由于财产情况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应当向受理特别清算申请的法院提交无法进行清算的报告。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这时,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主张,起诉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将他们视为同一债务人,起诉要求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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