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处分公司财产的原则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清算组处分公司财产的原则
1.定额清偿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的财产足以抵偿公 司的债务时再依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并将属于公司债权人的 部分定额偿付给债权人。清算组不得在公司的财产不能抵偿 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处分公司的财产。清算组发现公司的财产 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申请,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 接管公司的清算事务。
2.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即清算组必须在清偿公司全 部债务后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清算组不得在清偿 公司债务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
3.风险收益统一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处分公司剩余财 产时必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得 违反风险与收益统一的原则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清算组违反本条规定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有关当 事人有权要求清算组追回被分配的财产,并可以就因此所受 到的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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