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动产必须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债权因债权人占有动产本身而发生,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发生债权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乙厂为甲加工一批皮具,甲未付加工款,乙厂也未留置皮具。后来,乙厂又为甲加工另一批皮具,甲付了该批皮具加工款,则乙厂不能再扣留该批皮具来督促甲付清第一批加工款,第二批皮具不能为第一批皮具的加工款债权成立留置权。
C、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债务人的还款期已过但还没付款。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动产的期限已到,但债务人的付款期限还没到,则债权人不能留置动产,而应先行交付动产。
(2)消极要件
A、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
B、留置权的行使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得留置身份证、生活必需品。
C、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人应尽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如在货运合同中,物流公司未进行运输便将发货人的货物留置就属于非法扣押。
3、留置权实现的步骤
留置权具有两方面的效力,即留置财产的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效力。前面第2点讲的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合法留置财产。这里讲的留置权的实现就是发发挥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如果留置动产尚不足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该行使留置权了。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如下步骤和要件:
(1)债权人已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给债务人的通知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通知债务人动产已被留置;第二,通知债务人必须在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内付款。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如果债权人将留置物交还债务人,则留置权消灭。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付款。留置权的行使,必须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经过一定的期限才能行使,这个“一定的期限”就是宽限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宽限期不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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