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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危机的法律管理(四)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四)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理解抵押的这一定义时,有个内容应当明确:

  第一,在抵押关系中,提供抵押物的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它是抵押人。而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关系中的抵押权人。

  第二,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而不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这一点是抵押与质押的最大区别。

  第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充抵债权,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有“担保之王”的美誉。

  2、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范围

  (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有:A、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C、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有:A、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B、国家机关的财产。因为如果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财产用于抵押,那么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这些财产就非常有可能变成其他人的财产,从而影响国家机关的财产安全和工作稳定。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如学校的教学大楼,医院的住院大楼等。D、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如耕地、宅基地等。E、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以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时,抵押行为无效,抵押行为无效之后,有关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限制抵押的财产。主要是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就是指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要经过特殊程序流通的财产,如文物。限制流通的财产可以抵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抵押权的设立

  企业要用抵押的方式来预防债权危机,事先必须清楚如何设立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才能达到管理债权危机的目的。一般来说,一个合法有效的、担保功能突出的抵押权,其设立包含两个步骤,即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物的登记。

  (1)抵押合同的签订。

  A、企业为了以抵押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设立抵押权时,必须与抵押人事先签订一个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如果双方只是有口头约定,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那么双方的抵押关系就会因此而无效,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B、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具备如下事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如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抵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其它条款。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够完备,抵押合同不会仅因此而无效,还可以补正。

  C、流质契约的禁止。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出于急迫的需要,往往不惜用价值较高的抵押物去为价值较低的债权提供担保,并且与债权人约定如果不能按时付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就归债权人所有。而债权人也会认为这是一笔轻易赚钱的交易,进而同意这种条件。但这种交易对债权人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这就是法律上流质契约的禁止问题。所谓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则抵押物的所有权就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所有。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人,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不使抵押权人趁人之危,牟取利益。

  例如:新厂长为救陷入危机的老厂申请贷款80万元且提供等值抵押,银行不允,遂追加抵押物价值200万元,与银行签订流质契约并办理抵押物登记,银行放款,期满后不能还款时,银行要求转移抵押物所有权,则银行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之后,抵押权并非理所当然地有效设立。有些抵押物,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才能成立抵押权。而有些抵押物,不必办理抵押物登记,也能成立有效的抵押权。

  A、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时,必须到相关的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生效。不登记,抵押合同就不生效,债权人就不能凭借抵押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

  B、不必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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