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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审的代理词(5)
www.110.com 2010-08-04 15:20

>  (5)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因此,无论DY378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以国有企业(彩印厂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建筑物(厂房)作抵押担保,不仅没有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是B公司在破产前四个月所作的担保(无论最终确定为抵押担保还是保证担保),这一行为本身都是无效的。

  17、 B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为银行没有申报破产债权而18、 终止。

  银行在知晓B公司申请破产后至今(此案诉讼已历时近三年),从未申报过破产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依据《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B公司对该200万元借款的保证担保已因银行没有申报债权的原因而终止。故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岳成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岳雪飞

  B公司破产清算组 陈琦

  2004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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