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人的一般义务和报酬
www.110.com 2010-08-04 15:20
破产清算人的一般义务和报酬
我国立法既没有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也无对清算组或其成员报酬的规定,这与国外视破产清算人的管理清算事务为有偿服务,其报酬列入破产财产费用,清算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失职行为负责的规定相去甚远。
众所周知,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立法多规定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报酬的数额,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都规定由法院决定,法院核定时,应斟酌破产案件的繁简、破产财产的规模、破产分配的比率、破产清算人耗费之时间精力及其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破产清算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并确定其报酬标准时的参考因素。破产清算人的报酬请求权,应当列为财团债权或共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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