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购房指南 > 购房须知 >
房市价格违法存在四大陷阱
www.110.com 2010-07-06 10:39

  租赁中介费超过规定、煤气表成为房价外的额外支出、虚报原价和总价、隐瞒价格有效日期……市物价检查所日前通报房地产市场的四类典型价格违法案件,提醒消费者注意有关价格设置规定,提防开发商、销售商和中介机构设置的各类陷阱。

  陷阱一:

  超标收取租赁中介费

  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最高标准为一个月租金的70%。但有些房地产公司违反该规定,向承租方和出租方开出不同比例的服务费。其中,有家房地产公司居然按月租金标准的35%和100%分别向承租方和出租方收取服务费,总计收取135%的服务费,大大超出最高标准规定。

  陷阱二:

  配套设备额外收费

  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另行收取已计入开发成本的价格或费用,有的房产开发商却将配套设施作为额外收费的理由。例如,某房产开发商在施工图纸上标明了房屋设计包括煤气表具,煤气表具费用已计入开发成本,是房屋总价的一部分,但其在售房合同中又在房屋总价外加收每户500元的煤气表具费用。

  陷阱三:

  虚拟原价诱骗消费

  广告中的楼盘促销价远低于原销售价,看似诱人实际却是房产公司弄虚作假的结果。比如,一家房产开发商在广告中标明20套商品房的销售原单价和促销价,但调查显示这20套商品房从未按所刊登的原单价成交过,广告中“原单价”、“原总价”是虚假的。据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陷阱四:

  明码标价已过期

  明码标价若缺失计价单位、价格有效期等关键内容,也是价格陷阱。有不少房产销售商在房屋销售价目表上只标明室号、建筑面积、总价、单价等四项内容,却缺少套内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和价格有效时段。还有些房产中介机构公示的收费价目表不规范,甚至张贴过期的收费标准,误导消费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