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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容易产生争议的费用
www.110.com 2010-07-06 10:12

问题1:契税及代办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开发商让购房人提前交纳契税的原因为:开发商在客户贷款过程中,承担了全额全程或阶段性担保,开发商想尽早摆脱自己的风险,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性。

  所以,除非业主认可,否则开发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提前交纳,更无权强行代办。

  如果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因为办理过程中有劳务支出,故一般开发商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代办费,当然,选择权在业主,但开发商要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开发商一家一家办理,就会给征收部门带来很多麻烦,所以一般都是开发商代业主集体办理。

  【建议】:开发商在具备条件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的一定时间段,通知客户集中来交钱。代办费不宜超过1000元。客户也可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来办理。

  问题2: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通知》还规定,此基金向市或区县小区管理办公室交纳,由其代管,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小区办将其移交管委会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企业代管。管委会成立前,基金使用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自己交纳,业主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收,那为什么有些开发商一定要在入住前强行收取此基金呢?

  因为有部分购房人并不急于办理产权证,也就不急于交纳此基金,这样,当房屋在保修期后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没有交纳此基金的业主就会“沾”已交基金业主的“便宜”,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

  【建议】:交纳基金后,市或区县小区办会当场开具财政局的专用发票,并开始计活期利息。只要开发商能很快拿回相关发票,其在入住前收取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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