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张某,男,44岁,江苏省邳州县人,系徐州铁路分局三铺站职工。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97年3月22日15时许,三铺站因K13次提速试验,列车通过而对站区实行封闭管理,该站站长指派张某负责看守车站出站口大门及附近区域。此时徐州铁路分局徐州车务段庄某等人回三铺站,喊张某开门,张不开,遂发生口角,后相互指骂,厮打。厮打中,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庄某面部受伤,张某胸部受伤,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庄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眶后外侧壁眶骨断损,两处均构成轻伤;张某肺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12月11日判决认定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2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符,伤情鉴定有误”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9月11日作出刑事再审决定书,指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庄某的鉴定,均系轻微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1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原裁判,对张某、庄某宣告无罪。
2002年2月25日,张某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某被判刑罚,经再审改判无罪,其被羁押89天,依法应予赔偿;其他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涉及的适用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的关系等问题。
第一,赔偿范围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撤销张某故意伤害罪的一、二审判决,作出无罪判决时,张某已实际服刑三个月,即原判罪罚已经执行,且撤销故意伤害罪并非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因为经司法鉴定张某系轻微伤,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所以,张某申请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所指的“上年度”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作出赔偿决定,应按照2001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
相关文章
- ·张某再审改判无罪应予国家赔偿
- ·再审改判无罪的,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国家赔偿
- ·再审改判无罪的,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国家赔偿
- ·再审被判无罪获国家赔偿
- ·民工无罪被关押211天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绝(图)
- ·梁丽无罪释放 律师欲申请国家赔偿
- ·甘肃黑社会案60人获刑续:4人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 ·两法官超期羁押无罪释放 国家赔偿4年不得
- ·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为作出一审判
- ·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为作出一审判
- ·国家赔偿法修订:被拘捕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 ·“有罪之人”五年后判无罪 已申请国家赔偿
- ·银行高管被关6年无罪释放 提出百万国家赔偿
- ·前华夏银行高管无罪释放后索国家赔偿百万
- ·千万富翁被关一年多后无罪释放 将申请国家赔偿
- ·无罪公民申请150万国家赔偿
- ·二审改判刑期缩短 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 ·“超级玛丽”案庭审直击 国家赔偿另案再审
- ·“超级玛丽”案庭审直击 国家赔偿另案再审
- ·广东高院将出台针对再审诉讼、国家赔偿等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