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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之人”五年后判无罪 已申请国家赔偿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30万元罚金至今没有退还     
    昨日上午,从“有罪”变“无罪”的朱庆才告诉记者,虽然如今重获清白之身,但他因为被判有罪而罚没的30万元至今没有拿到,被撤销的职务也没有得到恢复,被羁押期间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补偿。那么,朱庆才是因为什么才会遭受这一番“磨难”呢?
    (安徽)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原为一条2米宽的小巷,1996年4月,为解决巷内五河一中千名学生的出行问题,当地决定打通青年路,将其拓宽为30米的水泥路。为弥补道路拓宽所造成的拆迁等费用,当时的县政府专门下发会议纪要,在免除开发单位一切行政费用的基础上,税收由县政府协调解决。于是,五河县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接手了这个工程。
    2003年,五河县法院一审认定,五河县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7年至1999年三年经营期间承担青年路改造工程,为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以县政府会议纪要为借口,拒不申报纳税,少缴应纳税款141万余元。遂以偷税罪判决:五河县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罚金142万元;朱庆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他被开除党籍并撤销各种职务。
    对此结果,朱庆才表示了完全不解。2004年1月15日,在向五河县人民法院缴纳了30万元罚款后,被羁押半年之久的朱庆才开始不断申诉。
    朱庆才告诉记者,1997年3月11日,五河县政府将青年路开发项目,交由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鉴于拆迁费用无法落实,该县拟通过税费减免弥补亏损。1997年11月18日,五河县政府有关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表示“房屋开发地方税金由政府协调,协调不了由政府承担”。此后,他所在的公司才开始了青年路的近5年工程开发,直至案发他被批捕。朱庆才告诉记者,单位开发青年路等工程,其本人在主观上根本没有偷税故意。
    经过了6次审理和4次开庭,2008年6月1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五河县青年路工程的税收问题是由县政府授权城关镇政府具体协调解决,而镇政府的协调结果是税费优惠包干,一步到位。即先前一次性缴纳部分税收,其余减免,用于弥补拆迁费用。虽然县、镇两级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减免税,但出于地方利益,政府违规作出了减免税收的决定,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五河县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权威性的信赖,其主观上没有偷税故意。2000年4月7日,在开发公司接到税务申报通知后,其经理朱庆才即到税务机关口头认可,并讲清不交税原因,可认定未实施偷税行为。为此,蚌埠中院认为,由于政府的行为,造成五河县城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开发中少缴税款,开发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朱庆才不具有偷税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也未实施偷税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五河县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朱庆才无罪。
    记者从五河县法院了解到,针对朱庆才的赔偿要求,今年8月7日,法院作出了给付其羁押期间赔偿20259.24元和原缴纳30万元罚金加算人民银行现行活期利息的决定。昨日下午,五河县人民法院院长许平告诉记者,由于朱庆才30万元的罚没款项当时就已上缴国库,所以赔偿只能等县政府下拨相应金额后才能进行。记者获悉,朱庆才已就此申请了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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